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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督察,督什么、怎么督?他们这么看

时间:2019/6/10 16:08:39

      原创:中国自然资源报 
     阅读提要
  近日,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印发9个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三定”规定,明确了9个督察局的主要职责,其中一项重要职责是督察地方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矿产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监管等职责情况。
  从土地督察走向自然资源督察,督察的定位、职能、视野都在拓宽。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是自然资源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矿产资源督察督什么、怎么督,是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亟须破题的任务。近期,自然资源督察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督察调研,为矿产资源督察探路。
      
                     锁定三个优先开展方向  
   
     “可督什么”“该督什么”
  厘清矿产资源督察“可督什么”,首先要全面梳理生态文明建设大背景下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全链条业务。
  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包括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矿业权管理、储量管理、矿业用地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从理论上讲,这些业务皆可作为矿产资源督察的内容。但从现实来看,对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所有业务进行督察,既不现实,又无必要。有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如矿产资源“三率”管理,由于专业性强、行政成本高,不宜作为督察内容。矿产资源督察不能取代矿产资源行政监督,矿产资源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地方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矿山企业,而矿产资源督察的对象是地方政府。因此,应选择地方政府负有责任和义务的业务领域作为矿产资源督察的工作内容。
  梳理矿产资源现有政策法规可以发现,矿产资源管理与土地管理最大的区别是:土地管理主要面向地方政府,土地征收与转用审批、土地供应、土地利用、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执法的职责主要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矿产资源管理很多业务则是面向部门和管理相对人。例如,储量管理由管理相对人进行评估并备案,矿业权审批由管理相对人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矿产资源现有政策法规中关于对地方政府有关矿产资源管理职责的规定少之又少,《矿产资源法》及勘查登记、开采登记、矿业权转让三个办法中,鲜见对地方政府责任和义务条款的规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面的法律效力最高的规定是原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属于部门规章,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单位是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日益受到中央重视,对地方政府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责任逐渐明确。矿业用地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是地方政府的法定职责。2011年公布的《土地复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2000年开展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是地方政府。按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职责规定,矿业权管理、矿业用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应作为督察重点领域。
  在确定矿产资源督察重点领域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自然资源部中心工作,可以确定优先开展方向,建议围绕以下三方面:
    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按照中央要求,对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情况开展督察,主要内容包括省级政府对违法矿山企业的取缔、合法矿山企业退出及补偿、生态恢复等工作情况及困难问题。对违规在自然保护区新设矿业权的,要作为重大问题进行整治。
  重点区域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对重点地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情况进行督察。重点核查露天矿山摸底排查情况,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关闭,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情况,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修复绿化情况,违规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情况,矸石山治理情况。选择重点矿区,对依法用地情况开展督察。
  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围绕生态保护要求,重点监督检查地方政府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
  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目标与实施进度情况,重点开展50万公顷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完成情况督察。
  “如何督”
  矿产资源督察的工作主线是突出责任,聚焦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责任,督察地方政府落实有关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在工作流程上,建议采取自上而下的工作模式,在查清省级政府有责任的基础上,在市县层面对有关矿山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用实地核查结果印证省级政府的责任。
  矿产资源督察的工作步骤主要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对省督察。关键在于查清“三个责任”。从审核省级政府研究部署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自然保护区、打赢蓝天保卫战、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批示要求情况,以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查清省级政府的政治责任。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有关文件规定,核查有关工作实质性的推动,查清省级政府的直接责任。从省级政府是否指导市、县级政府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部署和落实,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置,查清省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审核方式主要采取查阅资料、问询谈话、座谈交流等形式。
  对市县督察。对督察的每个省份,选择部分地级市和一定数量的矿山开展实地核查,并围绕地方政府责任落实情况,采取查阅资料、问询谈话、座谈交流等形式开展督察,印证省级政府责任履行情况,发现并督促整改突出问题。
  政策调研。在对省和市县督察中开展相关政策调研,分析存在问题,发现政策执行偏差深层次原因,提出完善相关政策的建议。
  问题报告与反馈。形成督察报告和政策调研报告,向总督察专题报送。经总督察批准,以督察意见书的方式向地方反馈,提出聚焦省级政府责任的问题及整改要求。重大问题上报后按规定移交执法局查处,并梳理有关政策及执行中的问题形成专报上报。
  整改与问责。组织对地方政府落实督察意见书要求,落实整改及责任追究情况的核查。对问题突出地区和典型案件,适时开展约谈问责和挂牌督办。
  试点先行打基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来说,矿产资源督察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和挑战,建议试点先行、加强协调和培训,为全面铺开打好基础。
  开展矿产资源督察试点工作。矿产资源督察无现成的道路可走,无成熟的经验可借鉴,亟须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出一条路子来。可选择部分矿产资源丰富的省份开展矿产资源督察试点工作,探索矿产资源督察的工作重点、业务流程、方式方法。
  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督察合力。加强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与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从督察内容、政策完善等方面加强配合,增强督察的准确性。加强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与执法、纪委监委的协作配合,推进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提高督察效能。
  加强矿产资源政策法规和有关知识培训。缺乏矿产资源行政管理人员,对有关政策法规不熟悉,是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亟须补齐的短板。应对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有关人员加强矿产资源政策法规和有关知识培训,以尽快适应督察新领域,开拓新局面。
  (作者戴永吉 胡德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北京局)

                        点面结合 上下印证

  “督什么”——督察地方政府履责情况
  矿产资源督察应该督什么?督察对象和内容首先要明确。
  从设置机构的初衷和中央授权的定位看,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作为政治机关,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大局,忠诚履行国家利益维护者的职责,督察地方政府尤其是省级政府履行矿产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监管的政治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并延伸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
  从地方政府履责情况和矿产资源管理业务全链条来看,矿产资源督察内容可以包括七个方面:
  一是监督检查贯彻落实中央矿产资源重大决策部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矿产资源保护的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有关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决策部署涉及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落实情况。
  二是监督检查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健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情况。地方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总体情况,矿产资源地方性法规、规范性制度、相关标准的合法合规性情况,调研发现国家法律政策不健全、不完善、不协调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监督检查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检查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编制情况,重点关注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地划定等衔接情况,规划确定的矿种开采总量控制等主要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
  四是监督检查矿业权管理情况。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按照规定权限规范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及用地用林审批等情况。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核查矿业资源权益金、矿产资源税等征收和使用情况。
  五是监督检查推进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情况。掌握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已公布的相关矿种矿产资源“三率”约束性指标情况,推广应用矿产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先进技术情况,完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激励约束机制情况,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执行情况。
  六是监督检查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检查地方政府及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在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过程中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情况,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情况;地方政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
  七是监督检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维护和监管情况。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共同责任机制情况,健全完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执法监管机制及执行情况,开展追责问责情况。
  当前来看,由于基础资料、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等因素所限,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急需先行、量力而行”的原则,建议以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为切入点,围绕部党组中心工作,重点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自然保护地矿业权退出、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某类矿种开发利用等内容的督察。
  “怎么督”——坚持“点面结合、上下印证”
  自然资源督察涉及客体较多、关联度强、任务重、要求高,一个督察室3~4名干部负责相应省份的督察工作,怎样更有效地统筹起来至关重要。应抓大放小、重点突破,对省域抓住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事抓住重点地区、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做到对省域全貌“山水画”与对重点“工笔画”统筹兼顾。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近日对江西省鹰潭市红石矿开采有关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督察中,督察组进行了一次探索:先从省级开始,看省级职责“怎么做的”,再到市县看“具体情况怎么样”,用发现的问题印证省级职责“做得怎么样”,通过“点面结合、上下印证”综合分析评估。具体来说,就是做到“谈、访、查、验”。
  “谈”,主要是座谈交流。面上了解整体情况,梳理出省级或市县开展的具体工作情况及成效。例如,省、市自然资源部门矿产行政管理履责情况,在践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如何与之结合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有没有规划或计划,落实如何等。
  “访”,主要是个别访谈。不仅要与政府或相关部门领导干部交流,也要与矿业权人、矿山工人和基层干部群众交谈。与领导干部交流,可以了解矿产资源管理总体情况,监管存在哪些薄弱环节及有关建议。矿业权人、矿山管理层和工人直接参与从矿业权取得、审批到产品生产、销售全过程,对现行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最有发言权。矿山附近群众对矿山管理有直接感受,对矿地和谐发展、矿山治理恢复等存在不同诉求。
  “查”,是发现问题的关键,查卷宗资料、图形图件、矿山现场。查卷宗资料,重点查政府或相关部门涉及的文件、会议纪要等,查矿业权出让、发证等卷宗,查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巡查台账、立案卷宗,查开发利用方案、生态修复方案等。查图形图件,梳理整理矿业权范围图,与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比对,与生态保护红线或自然保护地范围相比对,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符合生态保护要求。查矿山现场,将内业核查情况与矿山现场情况进行比对,视情况进行走访。
  “验”,贯穿整个督察过程。在“谈”的环节发现情况和疑点,通过“访”“查”印证,综合检验督察掌握的情况,并对重点问题和节点深入延伸调查。发现问题关键要紧盯重点地区和重大典型案件,集中精力察清楚、督彻底。选择突出问题进行延伸,对问题严重的市县政府进行约见约谈。对发现的重大典型问题,要作为重大典型案件开展行政责任调查,并移送纪委监察委等监督机构追责问责。
  “督得如何”——抓整改促规范,提高督察效能
  发现问题只是督察的手段,规范管理才是督察的目的。
  开展矿产资源督察,应坚持边督察、边整改的原则,在发现问题的同时,督促地方及时整改纠正。应坚持依法依规、分层分类的原则,督促省级政府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建立问题整改台账,以“对事对人处理到位,消除违法状态”为标准落实整改问责,促进地方举一反三,规范管理。
  在不改变、不取代的前提下,通过交流、通报等方式,压实压紧省级政府、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清理排查、整改纠正的责任,充分发挥省级层面组织推动、管事管人、督促指导的作用。对问题突出、工作滞后、弄虚作假、推诿应付的地区,督促省级政府开展通报、约谈直至问责。结合督察发现问题,解剖典型案件或典型矿山,调研分析析法律政策和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作者李灿刚 赵昊: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
    
                       五方面聚焦省级政府责任

  近期,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成都局对重庆、四川、云南和西藏四省(区、市)矿产资源情况进行了集中调研和认真梳理,研究了督察区域矿产资源督察重点和方向。
  矿产资源管理面临诸多难题
  西南四省(区、市)目前发现铁、锰、铅、锌、锡等矿产资源百余种,在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中,有19种居全国首位。截至2019年3月,四省(区、市)共有采矿权1.43万个,主要涉及煤炭、铁、铜、铅、锌等开采利用。
  从督察调研情况看,四省(区、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面临诸多困难:
  矿产资源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界线存在冲突。云南共有1272个矿业权与各类保护区重叠;四川目前已查明共有753宗矿业权与自然保护区、大熊猫国家公园和风景名胜区重叠,尚有部分未查明。
  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难度大。经地方初步估算,四川省保护地内矿业权退出需补偿金额246.9亿元,云南省按照定额奖励方式补偿需经费14.4亿元。
  矿产资源开采监管困难。由于矿山企业数量大、分布广,主管部门力量薄弱,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执法手段,难以监管到位。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难度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问题多、面积大、资金缺乏,有的采矿权人因政策性关闭后,拖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相关部门监管责任难以履行到位。
  部分小型尾矿库消库、闭库难度大。一些小型尾矿库建设时间早,选址不合理,建设标准不高,运行管理不规范,亟须消库、闭库或提升改造,但因费用过高,企业和政府均难以承受。
  依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部、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审批发证,既按照勘查区块面积、勘查投资、储量规模,又按照勘查矿种、开采矿种来划分审批权限,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容易造成越权审批,且一个项目因勘查投资、储量规模不断变化,也会出现审批权限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之间转换,不利于管理。
  此外,生态修复工作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相关职能关系未理顺。
  矿产资源督察重点和方向
  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及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等,以及督察调研情况,建议聚焦省级政府矿产资源保护主体责任,重点从落实矿产资源保护职责、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矿业权审批登记、矿产执法、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五方面梳理矿产资源督察的重点和方向。
  省级政府对矿产资源保护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各级政府是否出台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相关政策文件及矿产资源出让收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办法等,出台的矿产资源保护相关政策文件是否和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省级政府对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的监管情况。一是督察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否存在擅自修编、调整矿产资源规划行为,矿产资源规划是否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界线等有效衔接。二是督察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是否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等。
  省级政府对矿业权审批登记管理的监管情况。一是督察矿业权审批登记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下放、越权审批登记、分割审批登记、违反法定方式审批登记、超年限审批登记矿业权等问题,是否存在未经评估、低估矿产储量评审等问题。二是督察相关费用征收情况。矿业权占用费、出让收益是否进入财政专户管理,是否存在违规减免、欠缴矿业权占用费、出让收益等问题。
  省级政府对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监管情况。一是督察违法违规采矿问题。是否存在未经审批实施采矿、露天采矿的越界开采问题。二是督察矿产资源执法履职情况。对私挖、盗采等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是否存在履职不到位、执法和整改不彻底问题。
  省级政府对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情况。一是督察矿产资源保护情况。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否按计划开采。二是督察矿区环境保护情况。是否按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实施相关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执行是否规范等。三是督察违反环保要求审批登记矿业权。矿业权审批登记范围是否与基本农田、生态红线、饮用水源地、风景区等范围存在重叠。
  为提高矿产资源督察针对性和效率,可利用信息化手段重点开展四方面工作的督察。一是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备案数据与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叠加分析,发现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审批的问题;二是将矿产资源卫片执法数据与审批备案的采矿权范围数据叠加分析,发现露天矿区越界开采问题;三是将矿山环境保护治理项目数据与最新遥感影像叠加分析,发现项目治理和后期管护方面的问题;四是将矿业权审批登记备案数据与基本农田、生态红线、饮用水源地、风景区等相关数据叠加分析,发现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违法违规采矿问题。
  (作者蔡辉 曹瀚 陈慧: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成都局)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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