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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条件与流程

时间:2020/3/21 20:15:55

                    ——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专题报道之二
    在解决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究竟“审什么”的问题之前,必须了解自然资源部关于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所要求的申报材料以及审批条件。根据自然资源部官网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报资料”的要求,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报送材料包括必须报送的材料和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情形下还应报送的材料。其中,“必须报送的材料”包括:一是建设单位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二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三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论证材料;四是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全套)及评审备案证明。 “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情形下还应报送的材料”包括:一是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业权人签订的协议或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解决压覆相关事宜的承诺;二是被压覆矿业权人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三是与压覆相关的其他材料。
    根据自然资源部官网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审批服务指南”的规定,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一是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申请属于自然资源部职权范围(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二条、第三条);二是申请人和经办人符合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三是属于国土资发〔2010〕137号规定的须办理压覆审批的情形(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二条、第三条);四是申请材料符合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发〔2012〕77号相关规定要求; 五是与压覆审批相关的其它条件。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省(区、市)自然资源厅(局),由省(区、市)自然资源厅(局)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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