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上午,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先生在“部长通道”接受采访。东方卫视记者提问自然资源部接下来有哪些部署和安排,王部长提出三大重要举措,其中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
“我们在政策制订方面要进一步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方式。过去采矿权出让时一次性征收出让收益,我们希望调整为按照矿山生产的真正销售收入按年收取。这样既能保证国家资源资产权益不受损失,同时也能够大幅度有效降低企业负担,促进矿业市场繁荣”。
显而易见,对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下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政策的修订,在采矿权出让方面自然资源部已经确定了明确的改革方向。个人解读如下:
征缴时间:由过去的一次性征收(为主),调整为逐年收取。
计征对象:由过去的按照矿产资源量/矿产储量的矿石量、金属量或者矿产品产量,调整为按照矿山生产的真正销售收入。
计征方式:由过去按照基准价的从量计征为主,调整为按照市场收益率的从价计征。个人觉得,不排除改革修订后部分矿种在开采阶段,针对可销售矿产品进行从量计征的可能性。
如此改革,且不论矿产资源权益金/矿业权出让收益与现行矿产资源税的叠置争议;采矿权的出让收益本身,将和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采矿权益金(mining royalty)或矿产权益金(mineral royalty)在很大程度接轨了。新的出让收益政策将迈出正确且坚实的一大步,更加符合矿业的地质本质和商业规律;确实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矿山企业的负担,促进我国矿业的回暖和繁荣。
另外请注意部长在发言伊始还说道:
“今年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推进相关工作。”
这说明部长重点提及的三个举措,包括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改革,有望在今年取得实质性进展或完成。这是一个非常振奋人心的好消息, 2017年出台的饱受争议的权益金政策,业界长期呼吁修改未果,终于看到了改革的曙光!当然,这里还有一个重要的疑问,那就是探矿权的出让收益将如何改革?我们知道35号文在具体实践中,明确规定在采矿权阶段收取的部分,有些省份在管理实践中并未严格执行,而是在探矿权阶段提前收取。因而,不免令人心生忧虑。
国际上政府征收的矿产权益金(不包括矿业金融体系下企业之间的矿产权益金)的理论基础多样,但最主要原因包括: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国家所有权、持续开采权的许可授予等。所有权是征收矿产权益金的最核心理论基础,矿产权益金是“将矿产资源从地下采出而向所有者进行的偿付“。
..., payment to the owner of the mineral resource in return for the removal of the minerals from the land.Mining Royalties A Global Study of Their Impact on Investors, Government, and Civil Society
我国的探矿权只授予探矿权人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勘查的权利,并未授予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的用益物权。探矿阶段通常不会采出矿产资源,不动及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因而并未触发矿产权益金的征缴内因。希望本次修订后,能够将探矿权解救剥离出来,仅仅针对开采阶段的矿山生产的真正销售收入;构建法理逻辑、商业规律、行业实践上的完全合理和统一。
庆贺之余,不忘责任。任何一次产业政策的修订,少不了政府主管部门和产业界的交流互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届时定会开展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业界同仁应该积极参与,而不能停留在酒桌上的怼天怼地!
参考资料:1.https://mp.weixin.qq.com/s/pFOkGttWM1ZN5a_cwCkfFg,2.James Otto,2006, Mining Royalties - A global study of their impact on investors, government, and civil society, World Bank,
202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