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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规程》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3/3/14 10:37:47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提高煤矿安全高效开采的地质保障能力,有效预防煤矿事故,3月4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组织相关专家对《矿井地质规程》(试行)(〔84〕煤生字第607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名称为《煤矿地质规程》(征求意见稿)。  
   《煤矿地质规程》适用于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煤矿地质工作是指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煤矿地质工作应坚持“综合勘查、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煤矿地质规程》分为九个章节,分别为总则、煤矿地质基础资料及类型划分、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建矿阶段的地质工作、煤矿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煤矿闭坑阶段的地质工作、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以及附则。  
    根据《规程》,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四个:一是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煤层顶底板、陷落柱、地温、地应力和边坡稳定性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预先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地质因素,并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二是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生产和建设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三是计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煤层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状况,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四是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煤矿地质规程》同时指出,煤矿企业(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地质副总工程师应由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煤矿企业(矿井)应定期对地质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质量。煤矿企业(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设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秘书处)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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